问题 | 统计违法违规处理办法 |
释义 | 统计违法违规处理办法:作为调查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资料管理者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作为统计调查填报对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都可能成为统计活动的参与主体。这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生所规定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统计资料; 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5.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 虚假数据; 6.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7.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等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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