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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人欠我38600四五年了。期间我打电话要一次。有欠条,已经三年多了
释义
    遇到别人欠款不还的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内,写好起诉状,带身份证、欠条原件与复件印,带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写好的起诉书,到欠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起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受理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别人欠我2万元,口头上多次向他要,没有给我,已经欠我三年多了,我还能起诉他吗?
    别人欠钱不还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写好起诉状,准备好证据,债权凭证,比如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问别人欠我钱已经三年多了,总是不来,可以起诉他吗?
    他人欠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债权人需要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我欠支付宝6000元,已经逾期四个月了。我打电话催促我明天还钱。如果我不还钱,就会有人上门。我想我下个月能不能一起还这个。
    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对方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对方尽快还钱;对方拒绝还钱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我欠别人钱,写借据,现在要报警。说我是
    别人欠钱报警用处不大,可以起诉解决。因为是欠钱属于那种借款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诉讼的案例,报警一般都是刑事上的事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律师,我欠信用卡4000元,三年没还。当时我还了一部分。以前的电话号码没用,要判几年
    欠钱不还超过三年的处理:债权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此时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三年主要是针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过了,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请求权仍享有,人民法院应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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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