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一、矿山发生事故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矿山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基层领导报告,有关领导按严重程度在时限内上报; (2)事故车间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矿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4)矿长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并组织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5)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由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因伤事故调查书,”并按时限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6)矿山事故发生后,应视其严重程度,由不同部门设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 (7)计算事故造成的损失; (8)调查清楚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结案; (9)将事故材料经负责人签字后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三十二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