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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释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6〕260号
    (2016年11月9日)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2.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3.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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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