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因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投资者之间签订转让股权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转受让股权协议;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报送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签署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根据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应文件; (四)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因外商企业投资一方未出资或未缴清出资发生的股权变更,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 (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 (二)应向原审批机关递交变更申请书、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重新换发的批准证书、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因法定事由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法定事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被解散、被吊销、注销或死亡等事件。只要出具法定事由发生的证明并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签署的申请变更股权的申请书给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应给予依法办理变更股权手续或撤销外商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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