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招标 文件与 施工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后顺序执行,即: 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