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需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齐备的,及时移送公诉部门。公诉科受理案件后,需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案件管理部门,公诉科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科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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