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