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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化
释义
    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种,可以称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一、20年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理由是:首先,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民法典》的规定是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20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
    二、权利能够行使说规定是什么?
    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
    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签订合同后未履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进行起算呢?从上文就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应当是合同相对方对不履行的一方进行催告并且履行期限届满了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当然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如果受害方一直不主张的话,诉讼时效就不计算,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我们适用第一种。
    三、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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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