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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是
释义
    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如下:
    1、建立前提。国家机关根据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2、名称组成。除特殊情况外,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3、建立程序。上级国家机关会同地方国家机关,并同民族代表充 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4、法律保障。未经法定程序,民族自治地方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合并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此外,民族自治区域界线的划分和变动,应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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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