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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林权证信息系统查询
释义
    以去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查询。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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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