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次失业金没领完第二次想要续领,依照第一次领取失业金的流程领取即可,第一次没领完的失业金期限会和第二次失业后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