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结算单复印件法院生效吗? |
释义 | 工程结算单复印件能够在法院生效。但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不能单独定案,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只能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一、建筑工程结算资料要准备什么 做好与工程结算造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全面、有效、及时、完整,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应包括: 1、工程决(结)算书(并备电子文档); 2、工程量计算底稿; 3、工程竣工图纸; 4、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合同(协议); 5、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 6、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手续要规范、齐全); 7、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 8、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9、实际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0、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11、乙供材料核价单; 12、其他与计、报价编制相关资料。 二、工程验收单是否包含工程量 对工程施工量有争议的,工程验收单是证明工程量的凭证之一,除了工程验收单,还应当提供其他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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