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法院属于什么级别 |
释义 | 铁路法院的全称一般是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的级别有基层的也有中级的,没有高级铁路法院,具体级别看城市的大小而定,铁路中级法院院长应该属于副厅级。当然不同城市的铁路法院有不同的级别,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铁路运输法院是由以前的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发展而来,1955年统一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后来经过改制、合并缩减了很多,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有中级和基层两个级别,铁路运输中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奉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2012年6月底,全国的17家铁路中级法院、58家铁路基层法院全面完成改制,与铁路企业彻底剥离,划归地方法院的系统。至此,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性”色彩大幅削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1日颁行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领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还可指定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于是,现在各地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五花八门,已不限于铁路案件;除了跨区划设置这一特征之外,铁路法院的专门性已几近消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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