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所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本市公民在市内跨县区居住的包含在内、在市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除外);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学籍卡、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