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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角债借条怎么打
释义
    明确债权债务主体。对于法定三角债,法院将首先明确每笔债务的主体。只有债权债务主体明确,才能更好地剥离债权债务,在判决中明确主体,以免造成主体错误。为核对债权债务证据,法院一般会核对债权债务证据材料。只有核对证据材料,才能看清债权债务的事实和实际主体。为审查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法院还将审查合法三角债的合法性。一些三角债是合法的,而另一些则是非法的。例如,常见的三角债之一就是第三人知情权。如果三角债中的一方不知道,那么所谓的三角债就不成立。这也是违法的。
    一、合同争议的证据有哪些?
    合同争议的证据具体如下:
    1、有关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据材料;
    2、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3、合同原件、借据、协议书等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表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的证据材料;等等。
    二、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谁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1、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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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