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虽犯死罪不加刑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其他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处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 6、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7、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不正常,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应当: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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