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律师会不会出卖当事人 |
释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需要重新审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援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具有一定的效力,除非有胁迫或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另外,仲裁机关调取的证据一般应当被法院承认其证明力。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提交到法院才能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需要经过法院重新审理才能生效。 法律分析 1、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不能直接援用,而应当重新审理。 2、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若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3、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 4、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文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劳动仲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首先,他们应该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劳动仲裁律师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并在仲裁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意见。此外,律师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地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在仲裁过程中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后,劳动仲裁律师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确保案件信息不被泄露。总之,劳动仲裁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权益,并在仲裁过程中秉持中立、公正和保密的原则。 结语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不能直接援用,而应当重新审理。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权益,并在仲裁过程中秉持中立、公正和保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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