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风险提示: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