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已到期怎么处理 |
释义 |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长,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附加的条件。 一、六类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期。不过在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情况和问题。如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等。对此,青岛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实践中常见的六种情形进行了归纳,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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