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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释义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债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都会产生返还请求权。如下两种情况:
    (一)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债务,被认为是自然债务的一种。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自然债务属于不完全债权,一般在请求力或者执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债被认为欠缺请求效力。如侄女抚养叔父之债。
    (二)给付未到期债务
    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未到期。债务人在债务未到期时,主动给付债务,使债权债务消灭。在债务消灭后,债务人主张归还了未到期债务,请求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原始本金和因提前给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就本金部分,不论债务人是否提前归还债务,本金部分始终要归还给债权人,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存在获利,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关于利息部分,表面上看债务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获得一定利息利益,但该给付非无法律上原因,系债务人自愿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因债务提前给付,债权人并非都能得到利息利益,也有给债权人带来提前保管、保存债权的负担,故此种情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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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