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口头通知调岗不降薪,劳动者是否可以去新岗位报到呢 |
释义 | 张某于2009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师,月工资为5000元,签订有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8月31日。2009年10月中旬,公司口头让张某到车间顶班班长,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公司表示只是暂时的且不降薪,2010年2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对张某调岗降薪,张某表示无法接受,公司就给了张某一张解除通知,上面写着“因为张某在试用期无法胜任工程师岗位,并且已经实际到车间岗位工作4个月,试用期结束前因张某无法接受现有岗位和薪资,也不同意主动辞职,现在公司同意张某回去考虑三天,三天后如果没有给予正面回复,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 张某三天后回公司口头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公司就口头告知不用来上班了。 另外,张某是外地城镇户口,按照09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新规定,理应缴纳上海市城保,但公司一直未缴纳任何保险并且经常拖欠张某工资。张某一直以向公司借款度日,并不知道公司在张某到车间顶班后就已经按照车间班长的工资标准和计件制予以计算工资并抵扣借款,并且未依法计算加班费。 张某诉请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补足工资差额;3、补缴上海市社保;4、支付加班工资。 二、庭审纪实 公司也请了律师,不出所料。 1、公司否认解除张某,一口咬定张某回去考虑后就再没有回公司上过班,公司已经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2、不同意按照工程师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认为张某在车间已经实际上班几个月,表明张某用实际行动接受了单位的调岗,再根据以岗定薪的规定,公司之后按照车间班长的工资标准已经足额发放工资。 3、合同约定是缴纳综合保险,公司只同意补缴综保。 4、合同上注明全勤工资按照26天计算,并且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960元,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班工资。 张某及其律师针对公司的观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关于是张某自动离职还是公司违法解除? 解除通知上没有直接写明公司解除张某,张某口头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之后单位也是口头告知不用来上班了,如何认定是单位违法解除呢? 首先,公司不能证明张某无法胜任工程师岗位,调岗不合理。 其次,不同意主动辞职也说明张某是要求继续工作的,间接可以说明是公司解除张某。 第三,如果不同意就视为自动离职,不仅与法相悖,也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司为了逃避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单方所写。 最后,所谓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无故不来上班。但从解除通知可知并非申请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