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领养孩子的流程: 1、收养登记申请。 2、收养登记员受理。 3、收养资格及证明材材料审查。 4、报民政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5、进行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证。 6、颁发收养登记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领养孩子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