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可以封厂不让生产吗 |
释义 | 法院执行可以封厂不让生产。如果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法院有权保全或者查封企业财产,包括原材料,机器,厂房等。企业申请破产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可以要求企业停止生产。 一、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规定内容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申请强制执行后多长时间结案 申请强制执行后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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