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选举权。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 一、选举保障 1.物质保障 2.法律保障 3.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也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选举分类 1.选举组织 2.划分选区 3.选民登记候选人投票选举罢免补选 三、选举选择权 1.妇女选举权 2.男性公民选举权 3.平等选举权 4.资格性选举权 5.强制性选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