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职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
释义 | 评职称提供虚假材料处理方法如下: 1、职称造假,如果情节轻会取消现有职称,严重的可能会被免职处理。 2、职称评审采用假材料可能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评职称提供虚假材料举报流程如下: 1、将举报信写好,内容不要求编纂,实事求是即可; 2、下方落款不要写自己的名字,起一个笔名即可; 3、将信装好投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信箱; 4、有举报信,部门会根据举报信进行彻查的。 综上所述,对于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者,相关部门有权立即撤消其参评资格。职称造假在职期间举报一直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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