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如何写辩护词
释义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 (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下面结合辩护词内容,对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分别加以说明。序言序言中包括的内容如下:①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有两种方式,一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同意,一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对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可分别作这样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我经 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被告人 (姓名)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 (姓名)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这既说明了出庭的合法性,又说明了出庭的任务。②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活动的情况。如说明受理案件以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受害人和证人,调查了案情等。这实际上就是向法庭表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来自于对案件的调查研究,是有根据的,绝不是空发议论和无中生有。③提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在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务和开庭前后活动的情况之后,接着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内容,提出自己的基本看法,以进入辩护理由部分。有的辩护词的序言不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而只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这也是可以的。总之,写序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其内容,要灵活多样,不要墨守成规。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中心内容,通常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阐述辩护理由:①从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辩护。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写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那就应当否定原有的证据,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根本不成立,或部分不能成立。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还有一种情况,起诉书或自诉状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全部存在或部分存在,但有所夸大,甚至被歪曲。辩护词就要在事实上说明真相,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实际来评判被告人的罪行轻重。②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罪重还是罪轻,是一罪还是数罪,要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方可确定其性质。在起诉书和自诉状中,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指控有错误,把故意伤害致死控告为故意杀人,把盗窃指控为贪污,把某种流氓罪指控为****罪,甚至把通奸指控为****等等,则应该引证有关法律条款结合被告人的罪行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指出控诉一方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词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多方面考虑,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所追求的是公正判决,而不是单纯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要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辩护词的作用。结论即结束语,包括以下两点内容:①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让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②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法条款,向法庭提出看法、要求和建议。结束语要言简意赅,观点明确,给人以明晰的印象,并且要与辩护理由相一致,是辩护理由的必然结论,才能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原告法庭上如何辩护行政诉讼
    答辩人应当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证据是否充分。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原告如何写陈述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原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行政诉讼原告如何举证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