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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扶养人有哪些?
释义
    被扶养人有: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人;
    2、无劳动能力的人;
    3、无生活来源的人。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受扶养人供养的其他亲属。扶养关系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见,对继承人范围的突破,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
    首先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次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该扶养并非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
    最后是“适当分得”。即便满足第一或第二项要求,通常情况下,要求分得遗产份额的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应不超过继承人应继承份额,且该请求不等同于剥夺或限制原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养纠纷大多缘起于双方感情发生矛盾时。婚内扶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其又与债的履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是有条件的。
    一般认为,婚姻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扶养需要,二是扶养能力。只有当一方有扶养的需要时,另一方才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需要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当一方出现这些需要扶养的情形时,另一方在有扶养能力时,便应承担起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只有义务人自己具备进行扶养的能力时,履行扶养义务才具有现实可行性。举例而言,当夫妻二人均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时,一方便不能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时,二人的生活只能由子女赡养或由社会进行救助。司法实践中,认定一方有无扶养能力,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一般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只要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能够维持自己和权利人在所在地的基本生活,就应当认为其具有扶养能力。
    有观点认为,当一方生活困难但有子女赡养,从而能够维持生活的,另一方便不需要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婚内扶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子女赡养父母也是履行其法定义务,两者并不冲突。婚内扶养义务是为促进夫妻关系,解决夫妻一方有能力扶养而拒不扶养的情形而规定,因此,只要被扶养人确实需要扶养,扶养义务人便不可推卸。否则,很容易助长夫妻间的不和谐因素,甚至导致遗弃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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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