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此乃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提法)或“权利穷竭原则”(此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是著作权法中一条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了。“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与作为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载体的书籍或唱片等所具有的双重性密不可分。首先,书籍或唱片等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有体物,是受物权法调整的客体,其所有权归物权人享有;其次,书籍或唱片等是作品的载体,而作品的使用行为受著作权法调整,其使用权(此处即著作财产权)归著作权人享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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