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阅卷中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第一是地域是否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的原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在社会上的普及,传统的地域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认真通过研究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部通知等综合去分析。 第二是法律上的分工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有明确的分工。法院直接受理的就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自诉的案件,一般不会容易出现问题。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数案件也容易区分,但是个别的如与职务类、身份类有关的犯罪也会发生混淆。比如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犯职务类犯罪偶尔也会发生管辖错误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第一位。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阅卷时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那么在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提起公诉前就会将管辖权问题解决。 所以一旦在阅卷中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提出的方式尽可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做到一步一个脚印,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种表现。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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