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拉皮条刑事司法实践指南 |
释义 | 拉皮条涉嫌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包括引诱卖淫、容留多人卖淫、卖淫对象为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者、曾被行政处罚且再次实施卖淫行为、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拉皮条涉嫌刑事犯罪的为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打击拉皮条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指南 《打击拉皮条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指南》是一本旨在帮助执法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有效打击拉皮条犯罪的实用指南。该指南汇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旨在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建议。通过对拉皮条犯罪的定义、特征和危害的深入剖析,指南详细介绍了打击拉皮条犯罪的各个环节和策略,包括侦查取证、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同时,该指南还强调了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合作与协调,如社会工作、教育宣传等,以全面应对拉皮条犯罪的挑战。无论是执法人员、检察官还是法官,该指南都将为他们提供实用的工具和指引,以更好地打击拉皮条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 结语 打击拉皮条犯罪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任务。《打击拉皮条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指南》的发布为执法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宝贵的指导。该指南详细介绍了打击拉皮条犯罪的各个环节和策略,并强调了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合作与协调。无论是执法人员、检察官还是法官,该指南将为他们提供实用的工具和指引,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让我们共同努力,坚决打击拉皮条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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