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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境人员采取什么管理措施
释义
    一、对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1、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2、对7日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对7日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4、对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二、上海对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1、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对于入境目的地为长三角的,继续实施长三角闭环转运。
    2、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
    3、对密接的密接,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4、对7日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抵沪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5、对7日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抵沪后实施“7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6、对7日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抵沪后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三、内地入境澳门的防疫措施包括:
    1.离开相关风险区翌日起计第7天或之前期间的入境人士和已入境人士,须留意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任何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状人士须立即就医及接受核酸检测;
    2.离开相关风险区翌日起计第7天或之前期间的入境人士和已入境人士,须留意自身健康状况,期间澳门健康码不变黄色,但应主动立即接受一次及按离开相关风险区翌日起计第1、2、4、7天的时序接受核酸检测,直至离开相关风险区翌日起计第7天;
    3.曾经到过相关风险区的入境人士,须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翌日起计第7天,但最短不少于5天;随后进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3天;
    4.曾经到过相关风险区的已入境人士:
    4A.健康码将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直至离开当地翌日起计第7天,立即接受一次及按离开相关风险区翌日起计第1、2、4、7天的时序接受核酸检测,直至离开相关风险区翌日起计第7天。
    4B.须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翌日起计第7天,但最短不少于5天;随后进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3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二条
    第一款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 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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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