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章》唯一住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司法实践中,欠债法院拍卖房子执行唯一住房的难度和工作量还是比较大。具体还是要看执行法官的执行力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章》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