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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易合同一般指什么?
释义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除价金外准用买卖的规定,因而互易效力内容如下:
    1、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同时因其为双务合同,有关同时履行抗辩、危险移转、利益承受的规定或理论亦适用于互易。
    2、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3、在补足金的互易,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其履行其及履行场所,如无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与交付财物为同一;就瑕疵可请求减少价金时,应先从补足金中减少。
    互易合同通常指的是什么?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除价金外准用买卖的规定,因而互易效力内容如下:
    1、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同时因其为双务合同,有关同时履行抗辩、危险移转、利益承受的规定或理论亦适用于互易。
    2、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3、在补足金的互易,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其履行其及履行场所,如无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与交付财物为同一;就瑕疵可请求减少价金时,应先从补足金中减少。
    保管合同一般是什么意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终止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附和合同通常是什么意思?
    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和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一般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附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一般有什么特点?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该内容由 陈冲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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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