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问话应该注意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果说明有关情况,检察院问话流程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初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一般会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侦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实。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拘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