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7、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开展有关外事工作; 10、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十八条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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