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一条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适用范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