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法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主要任务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法、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