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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
释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但两者在本质、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准确予以区分。
    一、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权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案外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前提是,不能归结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果系第三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即就是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也不能行使撤销之诉,只能行使案外人再审之诉。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没有该前提性规定。
    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怎样确定被告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按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2)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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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