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