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意义务三个层次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这种注意标准,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预见到,那么就尽到了注意义务,就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过失。例如,某人向窗外泼脏水,结果不仅淋脏了楼下住户晾晒的衣服,还烫伤了行人,这就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因为这种后果,是普通人凭常识就可预见到的。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所谓自己的事务,是指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利益范围的事务,这种注意,应当以行为人平时处理自己事务所尽注意为标准。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就必须适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则认定其无过失。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和德国民法的交易上必要之注意是相当的,都是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如何,在所不问,只是按照其所从事职业所要求的专业注意义务作为标准,因此比前两种注意义务要求更高。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要求上分为三个层次。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最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次之,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最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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