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 |
释义 |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 税务机关。 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税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赔偿条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赔偿请求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 2、要求税务行政赔偿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的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如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进行调解,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 3、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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