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