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辩护名词解释是什么,怎么规定 |
释义 | 指定辩护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情形指定无偿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请详细描述您的法律纠纷和需求,平台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解答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指定辩护的意思就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指定辩护是无偿性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这都可以指定监护。 拓展延伸 辩护名词解释的法律要求和适用范围 辩护名词解释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于辩护中使用的特定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的过程。法律要求对于辩护名词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准确性、明确性和一致性标准。辩护名词解释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先例和解释性文件的参考,以确保解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此外,辩护名词解释的适用范围也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以确定其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性。辩护名词解释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确保辩护人员和法官对于相关名词的理解一致,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结语 指定辩护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中,法院根据法定情形为被告人指派无偿辩护人进行辩护的一项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名词解释是对辩护过程中使用的特定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的重要环节。它需要符合法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一致性标准,并参考相关法律条文、先例和解释性文件,以确保解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辩护名词解释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如果您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或需求,请详细描述,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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