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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独建造的地下设施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
释义
    我商场有A、B两处单独地下建筑设施。其中,A设施现为地下商场,有地下土地使用证;B设施现用于储藏物品,地下土地使用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对于这两个地下设施,我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A设施因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则应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缴纳税款;B设施取得的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同时,商场对这两个设施的税款按应缴税款的50%缴纳。
    商场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财税〔2009〕128号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2.该文件是针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征问题作出规定,对于统一配建的地下建筑,由于已经按规定计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不用重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期限的确定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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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