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二)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三)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