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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功能障碍可以分为哪些等级
释义
    劳动功能障碍一共可以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被划分在一至四等级;五级致六级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被划分在七级至十级这个范围。生活自理障碍被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一、劳动能力鉴定划分几级伤残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具体请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造成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具体请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工伤鉴定如何做
    工伤鉴定应当在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或者病情稳定后向劳动者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每级相差10%;
    3、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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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