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一、立法权分为两种: 1、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 2、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权 二、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和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权之间的不同之处: 1、所立之法的规范范围均大于后者,后者所立之法的内容不得与前者冲突; 2、前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广,而后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窄; 3、前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具有普遍性,而后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则具有特定性。 三、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 1、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2、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