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普通年金而言,第一次收付发生在第1期期末,其不存在递延期,即递延期=0;如果某一个递延年金是由普通年金向后递延m期得到的,则该递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是发生在第m+1期期末;所以,确定递延期的关键是看该递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是发生在第几期期末,如果是发生在第W期期末,则递延期为W-1。如果递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发生在第W年初,由于“本期期初和上期期末是同一个时间点”,因此,相当于递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发生在第W-1年年末,递延期为W-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