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龄工资每一年加多少,具体标准如下: 1、连续工作满一年50元/月; 2、连续工作满二年100元/月; 3、连续工作满三年150元/月; 4、连续工作满四年180元/月; 5、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30元/月,十年封顶。 而管理人员工龄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人员100元/月; 2、连续工作满一年b级以上管理人员100元/月; 3、连续工作满一年a级以上管理人员150元/月; 4、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助理人员200元/月; 5、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250元/月; 6、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300元/月。 【法律法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